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3907号
原告:胶州市启展蔬菜配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丁家庄蔬菜批发市场内。
经营者:张启展,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振华,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墨林,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融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43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墨林,经理。
原告胶州市启展蔬菜配送经营部为与被告董墨林、被告青岛融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智创业)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庭审前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宋群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振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2201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018.8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9月起一直为青岛禾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及禾润公司指定地点配送蔬菜,送货单均有禾润公司财务经理宋群核验签字。截至目前,禾润公司尚欠原告蔬菜款122018.86元未付(原诉状数额为219635.9元,庭审中减少为122018.86元)。2017年12月,禾润公司注销登记,二被告作为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作为合法债权人的原告申报债权,导致原告的上述债权无法及时得到偿付。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禾润公司股东清算决议内容,现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董墨林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融智创业未到庭,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认定如下:
青岛禾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1日,注册资本2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彩坤,股东为董墨林(持股比例96.15%)、青岛融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85%)。2017年12月,禾润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材料中禾润公司的清算报告主要内容为,一、清算组成员为董墨林、杨彩坤,公告日期2017年8月30日,公告报纸名称为青岛日报。二、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现对外无欠债。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1260万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禾润公司股东确认清算组清算报告的决议主要内容为,一、一致通过确认清算报告合法、有效。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公司宣告破产。三、自公司清算结束3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四、清算期间尚未处理完毕的债权债务由原公司股东董墨林、青岛融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处理。
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收货人处均由宋群签字,抬头格式为立忠蔬菜批发部送货单,送货时间为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合计总金额1096057.44元。经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的参保证明显示,宋群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参保单位为禾润公司。原告另提交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一宗,称禾润公司共计向其付款974038.58元。
原胶州市立忠蔬菜批发配送部的经营者于立忠出庭作证称,胶州市立忠蔬菜批发配送部系证人以前开的店,后来注销了,和张启展合伙经营了原告胶州市启展蔬菜配送经营部,并以原告名义给禾润公司送货,但送货单还是用以前胶州市立忠蔬菜批发配送部的格式,没有改过来,送货单上有证人的签字,对本案以原告名义起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由禾润公司工作人员宋群签字,禾润公司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二被告未举证证明禾润公司已付清货款,本院认定禾润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22018.86元未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禾润公司在注销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书面通知原告的义务,原告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禾润公司的清算报告显示,“禾润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现对外无欠债”,明显也与事实不符。禾润公司无真实的清算报告即注销,二被告作为禾润公司的股东,应对禾润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与禾润公司并无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禾润公司注销之日2017年12月13日开始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二被告实际给付之日。被告董墨林、被告青岛融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墨林、被告青岛融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胶州市启展蔬菜配送经营部货款12201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2018.8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595元,退还原告1855元,由二被告负担274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明琼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人民陪审员 刘月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