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2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169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16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继民、王利利,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执未刑诉[2019]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利利均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预谋通过虚构其是青岛市三联公司的职工、虚构笔记本电脑具有高配置,在送货时多出笔记本电脑想低价卖出的事实,将假冒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谎称是正品出售给被害人。
1、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黄岛区可洛石村幼儿园附近,向途径此处的被害朱某1朋谎称是三联公司工作人员,送货时多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且笔记本电脑配置很高,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朱某1朋以人民币181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2、2017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武船重工公交站点处,招呼在此处等人的被害人李某1上车,该二人谎称给武船重工公司送货时多出一台笔记本电脑,并向李某1展示该笔记本电脑具有较高配置,想便宜向其出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李某1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遂报警。
3、2018年01月13日10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开拓路抬头村附近,招呼在此处的被害人许某,该二人以出示虚假青岛三联公司证件,谎称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向其出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许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4、2018年02月01日9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奋进路五龙河路交叉口附近,招呼在此处的被害人栾某某,该二人以出示虚假青岛三联公司证件,谎称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向其出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栾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5、2018年03月19日8时30分到9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十字路园太平货柜附近,招呼在此处的被害人付某,以虚构笔记本电脑具有高配置、谎称给太平货柜送货时多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向其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付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因电脑不能使用而发觉被骗。
6、2018年03月24日8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黄岛区玉环岛街附近,招呼在此处的被害人朱某2,以谎称给商家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向其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朱某2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7、2018年03月25日8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前湾港同江路附近,招呼在此处的被害人刘某,以虚构笔记本电脑具有高配置、谎称给前湾港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刘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8、2018年03月2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路附近,招呼在此处的被害人赵某,以出示虚假青岛三联公司证件,谎称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赵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9、2018年4月10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特勤生态园消防工程工地附近,招呼在此处等车的被害人董某,以虚构笔记本电脑具有高配置、出示虚假青岛三联公司证件,谎称送货时多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董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遂报警。
10、2018年04月11日7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科技大学北门附近,招呼在此处的被害人马某,以出示虚假青岛三联公司证件,谎称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马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11、2018年07月24日7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胶州市交大大道附近,招呼在此处的被害人高某,该二人谎称给附近商家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高某以人民币2788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遂报警。
12、2018年08月04日8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薛家岛社区连江路附近,向被害人姜某谎称给别人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向其出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姜某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13、2018年08月05日7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辛安东附近,向被害人金某谎称给别人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向其出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金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14、2018年08月30日7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辛安附近,向被害人韩某谎称给商家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便宜向其出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韩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15、2018年09月02日9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开发区永兴岛路附近,以三联家电货上多了想便宜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张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16、2018年09月23日7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高新区棘洪滩街道祥源路附近,谎称是三联公司的经理,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的信任,后被害人杨某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台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17、2018年10月1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高新区通顺路附近,向被害人孙某谎称是三联公司工作人员,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孙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遂报警。
18、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高新区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东侧十字路口,向被害人郭某谎称是三联公司工作人员,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郭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遂报警。
19、2018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高新区鲁商蓝岸新城西侧一无名路上,向被害人周某谎称是城阳区正阳路某电子公司运输经理,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周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20、2018年1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首钢公司门口,拦住途径此处的被害人徐某,该二人以出示虚假的青岛三联公司证件,谎称送货时多出一台正品笔记本电脑想便宜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遂报警。
21、2018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驾驶租赁的车辆到青岛市高新区青岛普瑞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拦住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李某2,该二人自称是城阳三联家电送货员,谎称送货时多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便宜向其出售,后被害人周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联想T460型笔记本电脑,后发觉被骗。
综上,二被告人实施诈骗21次,诈骗数额3079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某某系坦白;2、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王某某系初犯、偶犯;4、王某某及其家属愿意退赔。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李某1、许某、刘某、赵某、马某、高某、姜某、金某、韩某、张某、孙某、郭某、周某、徐某共计14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及其家属愿意退赔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朱辛朋人民币1810元、栾某某人民币1000元、付书伟人民币1000元、朱诚磊人民币1200元、董昌白人民币1300元、杨洋人民币2600元、李笃章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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