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172号
原告:通广传媒股份(青岛)地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诚基联合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迪,职务:总经理。
被告: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职务:执行董事。
通广传媒股份(青岛)地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传媒)与青岛诚基联合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基联合)、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文商)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广传媒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诚基联合、复华文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广传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诚基联合支付通广传媒广告发布款244600元、违约金49320元;2.复华文商对通广传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诚基联合、复华文商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通广传媒与诚基联合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诚基联合委托通广传媒发布地铁项目户外广告,对发布站点、发布期限、合同价款、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通广传媒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并出具地铁广告上刊验收报告,诚基联合亦完成广告工作成果证明审批流程,但诚基联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通广传媒中期款211000元、尾款35600元。通广传媒多次催款,诚基联合至今未履行。针对诚基联合所负债务,复华文商向通广传媒提出“以房屋冲抵欠款”的解决思路,并与通广传媒进行对账、沟通和协商债务偿还的具体事宜,这一系列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复华文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诚基联合、复华文商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诚基联合(甲方)与通广传媒(乙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地铁项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浮山所梯旁看板等。发布地点在浮山所站A口梯旁看板加墙贴、五四广场靠近C口品牌长廊3块灯箱加墙贴、李村站品牌长廊3块灯箱加墙贴;广告内容未复华未来广场;发布期限自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5日;合同执行固定价格,合同含税价为351600元(其中发布费297600元、制作费540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时间2018年6月27日、付款金额105000元,第二次付款时间2018年7月6日、付款金额211000元,第三次付款时间2018年7月20日、付款金额35600元;验收标准为五个工作日提供上刊报告,每个点位提供近景带报头,远景不带报头照片各一张,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回执交还乙方,逾期未交还回执的,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上刊报告并无异议;甲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时间在30日内,应以逾期应付广告发布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方应按逾期应付广告发布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所有应付款项。
二、2018年7月3日,通广传媒在合同约定的三个地点刊登了广告,直至2018年7月16日下刊。
三、通广传媒的工作人员将上刊报告、下刊报告、地铁纸质版验收单等材料通过微信发给了诚基联合的工作人员付晓彤。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通广传媒工作人员多次向付晓彤催款,付晓彤称集团在走财务流程,并将其集团内部的预算内付款流程单截图发送给了通广传媒。从该财务流程截图可以看出,涉案第二期、第三期款项已经“***”总裁批准。
四、2018年11月29日,通广传媒工作人员史骏向复华文商发送电子邮件,载明逾期未付款金额为246600元,并将与诚基联合的合同扫描件、预算内付款流程单、媒体上下刊报告发送给了复华文商,要求其2个工作日内回复,明确尾款的付款时间及方式。
2018年12月28日,复华文商回复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关于复华文商合作供应商/承包商未结款项问题的通知》,载明:我公司部分商业业态的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导致对合作的部分供应商/承包商的支付出现了延误。最近10天时间我们一直在对账务、债务进行梳理,实际尚未与大多数合作单位开展对账,但已发现多数单位的提报数额与我方账务记录之间差距较大,同时,目前公司仍有较大部分劳动薪酬未落实解决。政府主管部门明令要求我公司在劳动薪酬问题全部解决之前,不得对外偿债或承诺偿债时间,因此我公司目前无法违反政府要求与贵方就还款计划明确承诺支付时间。考虑到未来资产处置的不确定性,以及债务对双方流动性的影响,我公司建议考虑以房屋冲抵欠款的解决思路,如双方对未结款数额认可无误,即可开展执行。
2019年1月2日,复华文商再次通过电子邮件给通广传媒发送《通知》,载明:鉴于多数供应商/承包商的意向和要求,现定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18日,集中接待开展“不动产资产抵偿标的”办理工作。
本院认为,通广传媒与诚基联合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通广传媒按照合同约定刊登了广告,诚基联合应依约向通广传媒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诚基联合已经支付了第一期广告费,尚有款项246600元未付,诚基联合构成违约,应当向通广传媒支付剩余款项246600元并按照该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49320元。通广传媒称复华文商与诚基联合为关联公司,均属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复华文商向通广传媒发送通知,提出要以房屋冲抵欠款的解决思路,是债务加入,复华文商应当与诚基联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通广传媒未举证证明复华文商与诚基联合的关系,且复华文商在通知中未表明以谁的房屋冲抵欠款,也未明确作出以其自有资产向通广传媒支付欠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院对通广传媒要求复华文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诚基联合与复华文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诚基联合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广传媒股份(青岛)地铁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4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49320元;
二、驳回通广传媒股份(青岛)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9元,由诚基联合负担;申请费1990元,由诚基联合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诚基联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斐
人民陪审员 徐 鹏
人民陪审员 王少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