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伟伟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6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初315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3152号
原告:姬伟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张进,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姬伟伟与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姬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进归还姬伟伟剩余欠款7万元;2.诉讼费由张进承担。事实和理由:张进因公司经营所需向姬伟伟借款11万元,姬伟伟通过POS机刷卡借款给张进,双方约定于2018年7月5日前归还。但张进仅还款4万元,剩余7万元未还。
张进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30日,张进(昵称:张进,微信号:×××)通过微信联系姬伟伟,询问姬伟伟是否能出借款项,月底进货用。姬伟伟于当日通过POS机刷卡10万元,明细如下:尾号8624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两笔,金额为21963元、13037元;尾号4807中信银行信用卡,刷卡三笔,金额为10313元、13037元、21650元;尾号6416平安银行信用卡,刷卡两笔,金额为7562元、12438元。张进于当日向姬伟伟出具借条,载明:借姬伟伟11万元,于2018年7月5日归还。
2018年7月5日,姬伟伟通过微信联系张进询问何时还款,张进称钱暂时转不出来。此后姬伟伟多次催要,张进于2018年7月8日、7月14日分别向姬伟伟妻子赵晓灵的账户转账各2万元,并于2018年7月28日向姬伟伟微信转账2000元,张进称“当利息”。
本院认为,姬伟伟与张进达成借贷合意,姬伟伟通过刷卡向张进支付了借款,张进出具借条,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张进实际出借本金10万元,但张进在出具借条时将款项记载为11万元,姬伟伟称张进承诺卖出货物后多给姬伟伟1万元,即该1万元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收益,也就是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折算,约定利率远远超过年利率24%,本院仅对年利率24%范围内的利息予以支持。张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参照期内利率即年利率24%予以支持。张进已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2000元,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利息数额已超过12000元,因此本院对姬伟伟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予以支持。
张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姬伟伟借款本息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张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卉
人民陪审员  刘学兵
人民陪审员  刘江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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