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
|
|
辩护人 |
毕泗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89号 |
|
指控事实 |
2019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鲁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开发区太行山路太行山小学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4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 |
|
|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马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非常后悔;马某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马某某属于偶犯,已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马某某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
|
|
判决理由 |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称马某某认罪悔罪,已缴纳罚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称马某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钟大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亮 书 记 员 陈梦晓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