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6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797-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正吉,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党,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波,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清波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阚正吉,被上诉人张清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张清波的诉讼请求;2、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清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装修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装修合同》履行了自身义务,张清波多次违约。二、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中约定的自身义务。三、张清波恶意诉讼,误导舆论,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应当维护。综上所述,法律裁判应当已事实为依据,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约定,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张清波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张清波辩称,要求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把没有装修完毕的以及没有安装完毕的东西进行折款,并赔偿房租损失,从2018年10月1日计取至赔偿损失款项到账日。
张清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未装修完的房屋尽快装修完毕、支付工程延期造成的房租(包含物业费)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用由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8年5月26日,张清波、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张清波委托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虎山路保利中央公园3号楼5层502户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6387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60%(38322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瓦工施工完毕,木工、油工进厂前付37%(23631.9元),余3%(1916.1元)验收合格3日内支付。
同日,双方另签订《样板房工程补充协议》、《优惠(赠送)补充约定》、《安全协议书》、《质量监督锤协议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环保装修补充协议》、《委托设计协议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整装一口价明细表》、宣传单等材料,对装修相关具体事项予以约定。
2、张清波于2018年5月26日、8月15日、9月11日分别支付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9161元、19161元和22632元。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张清波出具收款收据三份,其中9月11日收据中备注“本收据与20180911号补充协议同时生效付云峰”。
3、张清波提交2018年9月11日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主要为,因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装不了燃气热水器,双方协商确定张清波扣除1000元作为押金,支付剩余第二期款项22631.9元(23631.9元-1000元)后,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保质保量将房屋全部施工完毕,包含赠品安装、入门可视对讲、猫眼等安装,“该房屋该干的所有活都保质保量的干好后”,由房东及朋友验收,另需保证工期。协议落款处显示有“付云峰”签字字样。
4、张清波另提交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一份,证明其一直与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空置房费用减免申请表两份及照片一张,证明张清波将涉案房屋于2018年10月1日报停水、电。张清波陈述,其听物业说该房屋可月租2800元,遂主张房租损失10000元,其中包含物业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张清波、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全面履行。2018年9月11日补充协议签字人付云峰与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中备注处签字人同一,结合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之事实,一审法院对该补充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约定,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未完成约定装修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可。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陈述并举证证明其后已完成装修义务,应依约继续履行。
张清波诉请损失10000元为间接损失,与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超出双方订约时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可预见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清波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装修义务;二、驳回张清波对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提交双方于2018年12月在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所调解书复印件一份,协议出具时间2018年12月4日,证明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约为张清波安装了四件赠品,张清波应付款1200元,但张清波至今未付,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张清波质证称,协议上是其签字,时间是2018年12月4日,但协议是后补的,在10月1日之前已经停工,后面在没有实际去安装,该协议等于没有履行。张清波提交房屋装修现状照片一宗,证明热水器、门的安装存在瑕疵,卫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清洁,排油烟机、打火灶未安装。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热水器已安装,对方未支付安装热水器和窗帘灯具相应款项,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因张清波违约导致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继续为其安装打火灶和油烟机。关于卫生清洁,系装修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尾工作,因为张清波未依约履行,也迟迟不予验收,导致其卫生未能进行清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对彼此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认可,故该两宗证据均可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张清波与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虎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达成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双方约定经营者赠送给消费者6种赠品(窗帘、灯具、海尔抽烟机、海尔灶具、海尔热水器、衣柜),消费者欠经营者1916元装修款,经营者为消费者每安装一件赠品,消费者付给经营者300元,最后一件及墙面处理完毕后,消费者将剩下的416元付给经营者。现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为张清波安装了窗帘、灯具、衣柜和热水器,海尔抽烟机、海尔灶具尚未安装。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清波就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签订了协议,并就双方的纠纷又达成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履行,并在履行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适当的履行。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为张清波已安装部分赠品,但张清波认为其安装存在一定的瑕疵,并提交了现场的照片予以证明。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清波均应本着善良守信的原则将双方约定履行完毕,均有义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同时,张清波亦应当支付约定的款项。因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支持张清波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雷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安太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