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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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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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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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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X月X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C高速公路城阳北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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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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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1个月,可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4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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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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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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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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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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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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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涛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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