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135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1351号
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7251337F。
法定代表人:韩丽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成武县。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321889。
负责人:谢俐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86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1日3时许,原告驾驶员刘体括驾驶鲁B×××××/鲁BQ7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沿
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胶州市里岔镇朱陈沟路段处,由于下雪道路结冰路滑,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道路警示杆、警示牌、道路旁居民树木损毁,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被告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刘体括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交警部门安排救援公司进行施救,产生施救费15400元、树木损毁费21500元、道路警示杆、牌4800元、车辆维修费35935元、货物损失5560元、运输费3100元以上损失共计86295元。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不计免赔三者险、车损失险杰货物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鉴定费应由原告按照损失比例进行分担;原告主张施救费过高;车辆货物损失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运输费与本案无关,交强险已赔2000元应当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系鲁B×××××号车辆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车辆损失保险金额1012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9日0时起至2019年6月8日24时止。2019年1月31日3时许,原告驾驶员刘体括驾驶鲁B×××××/鲁BQ7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胶州市里岔镇朱陈沟路段处,发生事故,造成车损、物损。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体括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鉴定,该事故造成警示杆、标牌损失4800元。庭审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鲁B×××××号车损和树木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鲁B×××××号车损金额为26500元、本次事故造成的树木损失金额为9850元。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2、原告提交行驶证、刘体括的驾驶证、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证明原告及刘体括相关证件合法、有效。原告提交青岛鑫开源物流有限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证明原告运费损失31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青岛空港立达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支付施救费、劳务费共计15400元。被告认为该费用过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货损返厂损失索赔。原告认可被告已经赔付交强险2000元,并同意扣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鲁B×××××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商业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被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为26500元,本次事故造成的树木损失金额为9850元。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赔付上述损失,原告认可被告已经赔付交强险2000元,该费用应予以扣除。原告支出的车辆施救费15400元,系因事故导致的合理支出,被告应予赔偿。被告虽辩称上述费用过高,但未提交证据,无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运费损失31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警示杆、标牌损失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4500元(扣除交强险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树木损失985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1540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警示杆、标牌损失4800元;
五、驳回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978.5元,由原告青岛广道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61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绍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卓玲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