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华与徐吉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570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5700号
原告:徐兴华,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焕珍,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徐兴华之母。
被告:徐吉飞,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徐兴华与被告徐吉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兴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焕珍、被告徐吉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5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21时许到被告家找被告理论之前的家庭纠纷,被告关着大门不让进,随后原被告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到了自家平房上用一块砖头砸向原告,砸中原告的头部和肩部,致原告受伤后于第二天到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513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徐吉飞辩称,原告经常去我家闹事,对我家财产进行损坏,原告对于损失结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我只承担2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因之前的家庭纠纷,徐兴华到黄岛区徐吉飞家找徐吉飞理论,徐吉飞在平房上没开门,二人发生争吵,徐兴华在外面踹门,徐吉飞用一块砖头砸中徐兴华,徐兴华持一根木棒将徐吉飞家南屋的玻璃砸碎,踹开大门后徐兴华又将徐吉飞停在南屋过道上的电动三轮车车头砸坏。次日徐兴华至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2019年8月2日出院,共计住院三天,花费医疗费744.48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显示徐兴华住院期间需要一人陪护。同时,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书一份,显示徐兴华出院后需休息两周。
徐吉飞的损失经双方认可为四百元左右,徐兴华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8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滨海派出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徐吉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徐兴华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行政拘留五日。
诉讼中,青岛宜合推进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徐兴华系其单位员工,月工资5000元。
原告主张的损失为:医疗费744.48元,本院予以认定;其主张的生活费180元应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认定;陪护费390元应为护理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应为30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每天150元计算17天为2550元,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工资明细,且其庭审中认可公司并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等,误工损失可参照青岛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8497元/年计算,每天应为135元,17天的误工损失为2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原告不构成伤残,且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468元,但其提交的发票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结合原告住所地与医院的距离以及原告的住院天数,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元。综上,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19.48元(744.48元+180元+300元+2295元+100元=3619.4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后,原告径直至被告住所处采取踹门后打砸东西的方式解决,显然不正确、不理智,而被告也未冷静处理,采取暴力伤害他人的方式解决,原被告对事件及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责任比例以原告承担50%、被告承担50%为宜,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1809.74元(3619.48元*50%=1809.74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吉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兴华各项损失1809.74元。
二、驳回原告徐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兴华承担17元,被告徐吉飞承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书记员  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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