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圣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24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速)573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57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信圣,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青岛市城阳区。2019年2月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信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萍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宁广志

书 记 员 仇玉蓉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6月1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信圣醉酒后无证驾驶鲁BXX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春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拓路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李信圣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被告人李信圣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信圣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李信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信圣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信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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