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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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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焕杰,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9年3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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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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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焕杰以帮忙为金项链佩戴吊坠为由,将姜某带至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门口,将姜某的金项链要走,佯装去对面的××金楼配吊坠,携带该金项链逃走。在姜某打电话告知已报警的情况下,陈焕杰通过出租车司机将该金项链返还给姜某。 2019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焕杰以帮忙将金手镯以旧换新为由,将李某带至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号的××购物中心门口,并将其金手镯要去,后佯装带李某去首饰专柜,途中趁李某不备携带金手镯逃走。后陈焕杰将该金手镯以人民币6942元卖于胶州市××饰品店,赃款被挥霍。 2019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焕杰以帮忙将金手镯以旧换新为由,将张某带至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商厦门口,将张某金手镯要去,并趁张某在专柜旁看首饰之机,携带金手镯逃走。陈焕杰将该金手镯以人民币3975元销赃,赃款被挥霍。后陈焕杰赔偿张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张某谅解。后被告人陈焕杰被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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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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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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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陈焕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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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焕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陈焕杰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缴及退赔,可酌情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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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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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陈焕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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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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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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