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34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某,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多次通过以给公司顶任务、投资理财、认证支付宝内部理财名额为由,骗取张某1、张某2等人共计57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分述如下:
2018年10月,被告人石某以帮丁某还欠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帮肖某投资理财为由,利用肖某的手机转账、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40006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石某以帮张某4的信用卡提额为由,利用张某4手机在“马上金融”网贷平台贷款,骗取张某4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已偿还。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给公司顶任务等名义,多次使用张某1的支付宝、信用卡套现、办理网上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7.3万元。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帮助张某2养卡为由,利用张某2的手机转账、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石某以让张某3帮其姐姐张某2认证为由,利用张某3的手机在网贷平台贷款,骗取人民币28100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石某以认证支付宝内部理财名额为由,利用刘某的手机花呗套现,骗取人民币14997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自愿认罪;2、被告人无前科;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多次通过以给公司顶任务、投资理财、认证支付宝内部理财名额为由,骗取张某1、张某2等人共计57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分述如下:
2018年10月,被告人石某以帮丁某还欠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帮肖某投资理财为由,利用肖某的手机转账、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40006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石某以帮张某4的信用卡提额为由,利用张某4手机在“马上金融”网贷平台贷款,骗取张某4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已偿还。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给公司顶任务等名义,多次使用张某1的支付宝、信用卡套现、办理网上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7.3万元。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帮助张某2养卡为由,利用张某2的手机转账、贷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石某以让张某3帮其姐姐张某2认证为由,利用张某3的手机在网贷平台贷款,骗取人民币28100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石某以认证支付宝内部理财名额为由,利用刘某的手机花呗套现,骗取人民币14997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情况;被害人张某1、张某2、张某3、丁某、张某4、肖某、刘某的陈述,证实案发的情况;被告人石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的情况;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花呗截图等,证实石某诈骗情况;微信聊天截图,证实石某诈骗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被害人丁玉凤人民币16000元、退赔被害人肖丽人民币40006元、退赔被害人张瑞雪人民币273000元、退赔被害人张璇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丹人民币28100元、退赔被害人刘红人民币14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高 宁
人民陪审员 李沛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