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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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俊军,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黄岛区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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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9)485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李俊军于2018年1月15日1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经本市黄岛区青岛胶州湾海底隧道,沿辽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岭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俊军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月29日主动到案。经检验,李俊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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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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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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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李俊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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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俊军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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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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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俊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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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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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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