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催22号
申请人:优美科汽车催化剂(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优美科汽车催化剂(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优美科汽车催化剂(苏州)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100051/25231840,出票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2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8日,出票金额800000元,收款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优美科汽车催化剂(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优美科汽车催化剂(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芃芃
审 判 员 乔 青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傅琳琳
书 记 员 姜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