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505号
原告:旅居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X271Y5E。
法定代表人:赵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德梅,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原告青岛旅居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居者酒店)与被告范德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保劳人仲案字[2019]第90号裁决书第一项,依法判令原告不承担全部支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旅居者酒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德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范德梅原系原告旅居者酒店的职工,范德梅将其旅居者酒店欠其的工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青岛吉华欧美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范德梅将享有的旅居者酒店的债权8860.85元转让给青岛吉华欧美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吉华欧美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期向范德梅支付转让金,签约后支付40%,即3544.34元,余额5316.51元,在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青岛吉华欧美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范德梅3544.34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被告范德梅同意将原告旅居者酒店欠其工资的债权转让给青岛吉华欧美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吉华欧美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按协议书约定支付了范德梅40%的工资3544.34元,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范德梅已处分了原告旅居者酒店欠其的工资债权,其再要求旅居者酒店支付其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范德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告范德梅要求原告旅居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工资10648.44元的申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范德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