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5985号
原告:孙韶文,男,199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惠丰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烟青路玺公馆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8CRBOH.
法定代表人:刘绍梅,经理。
原告孙韶文与被告青岛惠丰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韶文、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绍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推荐服务费9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岗位推荐服务协议》,被告承诺为原告安排城阳飞机场搬运工作,月薪6000元至800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其定金3000元,服务费9000元,原告交款后,被告迟迟没有安排原告上述工作,原告遂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返还原告定金及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推荐、安排原告至飞机场上岗工作。被告并未承诺原告具体工作岗位、薪值待遇等,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推荐信息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根据原告要求求职意向向其提供劳务派遣岗位。被告应聘岗位面试未成功,被告全额退还原告交纳费用。被告服务成功(面试成功、原告上岗工作或面试公司同意原告上岗工作),原告所交服务费不退。原告向被告支付推荐服务费用:定金3000元、尾款9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12000元。2018年9月,被告根据原告推荐安排,被“汇通汇达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机场顺丰快递处工作。后原告以工作岗位待遇过低为由离职。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合同签订时,被告曾承诺为其安排飞机场行李托运岗位,月薪6000元至8000元并有五险一金。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由双方提交的推荐信息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后,原告已推荐安排被告至相关劳务派遣公司在机场上岗工作,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曾承诺为其安排飞机场行李托运岗位,月薪6000元至8000元并有五险一金,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9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韶文对被告青岛惠丰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韶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