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连辉与唐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1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522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5223号
原告:封连辉,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唐恩超,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封连辉与被告唐恩超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连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恩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连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被告自原告处多次购买彩票,共计欠原告112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3月30日偿还原告1200元,至今尚欠1万元未付。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唐恩超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唐恩超向原告封连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封连辉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唐恩超。”2018年11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封连辉现金肆仟柒佰元整(¥4700)唐恩超2018.11.11号188××××7148。”对该欠条被告于2018年11月22日偿还2000元,余款2700元未还,并在该欠条上注明“已付2000,欠2700.-11.22日。”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系多次购买原告经营的彩票所欠的彩票款;原告自认出具上述欠条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欠款,现共计欠10000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微信索款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邮寄开庭传票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并告知开庭时间,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抗辩,本院依法应缺席审理,并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本案系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条载明的被告欠款合计16700元,但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尚欠款1万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该款经原告催要未偿还,被告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现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恩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封连辉欠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成驹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书记员  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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