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20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3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地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376号手机店中,趁店主唐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在柜台上的苹果8手机一部,后该手机已被追回。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
2018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欣洁星网吧56号机位,趁李某某上厕所之际,盗窃其放在该电脑桌上的三星S8型手机一部,后该手机已被追回。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1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四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三星手机S8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的损失,唐某对其谅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黄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主动带领公安民警追回李某某被盗手机,且能退赔唐某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