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41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林口县,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8日15时许,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挥中心指派黄岛边防派出所17号警车前往黄岛区管家大村羊肉馆处理一起当事人报警被打警情。黄岛边防派出所17号警车值班民警吕俊恒带领队员赶至现场处理,当事人初淑梅指认被告人辛某酒后对其殴打致其手部受伤,在民警询问了解情况时,被告人辛某突然用手朝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吕俊恒左侧脸部打了一耳光,后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惠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振勇
书记员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