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162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7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潘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地江西省潘阳县。201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江西省潘阳县,高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2019年3月19日因吸毒被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192号起诉书及青黄岛检二部刑变诉(2019)6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以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名,获取了被害人秦某手机号码及银行交易验证码,后诈骗被害人秦某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以谎称可以办理贷款为名,让受害人往银行卡里存放钱款刷流水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通过诈骗他人获利10000元的情况下,二人分工明确将该10000元无卡取现。
综上,被告人黄某诈骗数额为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数额为1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利用物联网发布虚假办理贷款信息,骗取不特定的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合并执行。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罪犯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先行羁押22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被告人黄某小米手机、华为手机各1部、银行卡4张;扣押被告人陈某某VIVO手机、苹果手机、老年机各1部、银行卡7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黄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办理贷款信息,骗取不特定的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刑初91号判决书对罪犯陈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九个月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黄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000元。
四、暂扣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VIVO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老年机1部、银行卡7张发还给被告人陈某某;扣押的小米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银行卡4张发还给被告人黄某(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