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蓝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18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902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90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被告人蓝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35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青岛市某小区物业办公室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戴某某、蓝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在青岛市长沙路、宁乡路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抓获,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蓝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抓获,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

量刑建议

周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蓝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曾、蓝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被告人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2019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均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姜 冰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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