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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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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被告人蓝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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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3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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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青岛市某小区物业办公室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戴某某、蓝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在青岛市长沙路、宁乡路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抓获,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蓝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抓获,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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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贩卖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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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周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蓝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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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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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曾、蓝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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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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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被告人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2019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均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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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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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姜 冰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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