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汇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青岛分所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1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585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5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汇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七星河路268号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东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青岛分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658号紫锦广场1007室。
法定代表人:韩哲,经理。
上诉人青岛三汇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青岛分所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青岛三汇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补充协议没有经过法人签字,有异议;二、审核中产生的费用系上诉人垫付,被上诉人没有承担;三、款项到帐后产生的税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四、被上诉人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合理,远高于市场价。庭审时,上诉人撤回第二项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青岛分所答辩称:本案在黄岛区法院证据确凿,协议和补充协议都是有效的,税费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青岛分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被告领取青岛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补助以来的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申报知识产权贯标《咨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咨询认定的项目提供认证咨询服务,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1)为甲方提供与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2)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有关的专业培训服务;(3)结合甲方实际情况,指导企业贯标工作中的企业自查、目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制定、文件编撰及其贯标工作后期的检查、验收、改进措施等;(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729490等协助编写和申报材料。技术服务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至甲方贯标工作完成日止。服务费用:首次签订的合同咨询费用总额为60000元整,甲方应在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后领取青岛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补助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所有咨询费用60000元整。2017年1月3日由于合同价格问题产生争议,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知识产权贯标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如下:1、甲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后领取的青岛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补助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所有;补助金额根据青岛市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相关文件认定;2、在申请认证过程中,中规(北京)认证公司的贯标合同初次认证费用19000元由乙方承担,乙方将认证费汇到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汇给认证公司;乙方不承担监督审核费用;3、乙方于审核日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2000元备用金,用以支付中规(北京)认证公司的审核老师往返路费、餐费以及招待费,住宿由乙方安排并提前与甲方沟通。甲方需要按照审核老师的要求提供接送,安排就餐等相关服务事项;4、由乙方协助甲方联系中规(北京)认证公司进行审核的相关事宜,甲方配备相关资源保障审核的顺利完成。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被告已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于2018年收到政府100000元补贴,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一审时辩称,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有关的专业培训服务,没有结合被告公司实际情况,指导企业贯标工作中的企业自查、目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制定、文件编撰及其贯标工作后期的检查、验收、改进措施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贯标咨询》项目签订《咨询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开展的“贯标”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辅助工作,具体包括于:对甲方知识产权管理与现状进行分析和诊断,做出实施方案;贯标工作计划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培训;指导企业贯标工作中的企业自查、目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制度制定、文件编撰及其贯标工作后期的检查、验收、改进措施等。甲方在企业内部指派一名“贯标”负责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函接,乙方指定2-3名知识产权领域专业骨干成立知识产权贯标小组,为甲方贯标事务提供咨询服务,辅助甲方实施“贯标”工作,提供贯标过程所必须的相关资源。在“贯标”工作开展初期,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工作流程及进度计划书,双方严格按照计划书中的内容执行;涉及执行内容的调整与变动,须经双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求,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并形成体系运行过程中的有效记录文件。甲方应充分、完整、真实地向乙方介绍企业相关情况及内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企业现有管理资料及技术,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给予乙方工作便利。乙方负责指导企业进行内审和管理评审,并为甲方培训2-3名具有内部评估能力的人员、使其理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掌握该体系的评价方法和技巧,对内部评审中存在的问题,乙方协助甲方制定改进措施。甲方根据乙方资询师的建议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的改进措施,并跟踪和检查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成效。本合同在甲方处履行。咨询费用总额为60000元,甲方在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后领取青岛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补助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所有咨询费用60000元整。贯标工作中产生的工本费、文印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贯标工作完成日为止。若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限届满后还需乙方继续指导服务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017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咨询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本合同咨询费用总额为60000元,甲方在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后领取青岛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补助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所有咨询费用60000元整,变更如下:1、甲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后领取的青岛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补助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所有,补助金额根据青岛市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相关文件认定;2、在申请认证过程中,中规(北京)认证公司的贯标合同初次认证费用19000元由乙方承担,乙方将认证费汇到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汇给认证公司,乙方不承担监督审核费用;3、乙方于审核日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2000元备用金,用以支付中规(北京)认证公司的审核老师的往返路费、餐费以及招待费,住宿由乙方安排并提前与甲方沟通。甲方需要按照审核老师的要求提供接送,安排就餐等相关服务事项;4、由乙方协助甲方联系中规(北京)认证公司进行审核的相关事宜,甲方需配备相关资源保障审核的顺利完成。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初次认证费用19000元及审核老师往返的路费等招待费用3000元,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2017年度青岛市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奖励条件,于2018年5月8日获得奖励金额10万元。2018年6月30日青岛博顺菲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伊艾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各向被告开具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其公司已委托青岛伊艾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和青岛博顺菲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各开具发票5万元,要求被告根据两公司开票金额打款至相应账户,并告知其账户信息。被告于2018年10月13日分别向原告指定的青岛博顺菲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伊艾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支付咨询费用3万元和5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向法院提交为被告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根据原告提供的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标准提供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过程,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四个环节。该体系要求企业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并持续改进,保持其有效性并形成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贯标咨询服务,被告通过原告提供的咨询服务达到了合同目的取得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且符合2017年度青岛市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奖励条件,被告已于2018年5月8日获得奖励金额10万元,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奖励金全额支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万元,尚有2万元余额未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的咨询费2万元及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所提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有关的专业培训服务,没有结合被告公司实际情况,指导企业贯标工作中的企业自查、目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制定、文件编撰及其贯标工作后期的检查、验收、改进措施等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过程本身就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四个环节,被告已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标准为被告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且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原告陈述的整个认证流程,故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青岛三汇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青岛分所支付咨询服务费2万元,并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青岛三汇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知识产权贯标咨询合同补充协议》系对之前签订的《咨询合同》的补充,其上虽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合同落款甲乙方处分别加盖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公司印章,因此,在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该协议有欺诈、胁迫等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认定该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上诉人虽称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收费不合理,远高于市场价,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因此,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予以驳回。此外,关于上诉人所称其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由此产生的税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也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青岛三汇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刘圣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忠华
书记员 殷圣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