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1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43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43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微山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45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途经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陈家庄3号董某某租房处时,趁董某某熟睡,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盗窃董某某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2019年4月20日付款人民币4600元购买),后被董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9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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