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京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11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西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5刑初326号

被告人基本

情况

姓名

张京远

出生

日期

1966年9月18日

民 族

汉族

性别

公民

身份

号码

特 殊身 份

住址

现住莱西市

此前所受

法律处罚

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27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张京远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X02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市日庄镇塔东泊村村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被告人张京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京远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预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张京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员 王 焕 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 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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