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 情况 |
姓名 |
张京远 |
出生 日期 |
1966年9月18日 |
民 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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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公民 身份 号码 |
特 殊身 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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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现住莱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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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所受 法律处罚 时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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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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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公诉机关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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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号 |
西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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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8月27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张京远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X02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市日庄镇塔东泊村村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被告人张京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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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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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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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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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京远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预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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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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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结果 |
被告人张京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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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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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王 焕 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 艳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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