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1119号
原告:熊瑶,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凯,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熊瑶与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熊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孙岩到庭参加诉讼,孙凯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孙凯偿还熊瑶欠款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7年12月还款1万元,尚有1万元未还。
孙凯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核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熊瑶提交与孙凯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宗,在双方的聊天中,孙凯多次以“着急用钱”、“交医药费”等理由向熊瑶借钱,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过微信发给熊瑶,熊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孙凯转账共计17000元,并要求孙凯向其还款。微信转账记录为:2017年10月18日转账3000元;10月22日转账3000元、1000元;10月24日转账2000元;10月26日转账3000元;10月28日转账5000元;11月17日转账2000元。
2017年11月7日,孙凯向熊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熊瑶18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熊瑶称有17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是吃饭的时候为孙凯垫付的款项。
熊瑶提交了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显示2017年12月25日孙凯向其转账1万元,熊瑶自认该笔款项系孙凯的还款。
本院认为,孙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结合熊瑶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农业银行的还款记录,本院确认熊瑶与孙凯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孙凯应当向熊瑶偿还相应欠款。2017年11月7日,孙凯向熊瑶出具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8000元,出具借条之后,熊瑶又于2017年11月17日向孙凯微信转账2000元,因此本院认定熊瑶向孙凯出借的款项金额共计2万元。2017年12月25日孙凯向熊瑶还款1万元,剩余1万元未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熊瑶偿还欠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950元,由孙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斐
人民陪审员 刘琛琛
人民陪审员 潘建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