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04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863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86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岛市即墨区。2019年8月1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指控事实

2018年XX月XX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处时,与顺行在前李某某无证驾驶的鲁BXXXXX号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鲁BXXXXX号二轮摩托车又与寇学伟驾驶的鲁BXXXXX号(临时牌照)小型面包车沿某某路由南向东右拐弯时相撞,致己及李某某受伤、三车受损。李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经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韩 爽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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