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田横支行与李京贤、陈兆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5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5782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5782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田横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政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8824R。
负责人:房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甜,山东森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瑶,山东森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京贤,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陈兆令,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丛秀,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刘春艳,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宋开节,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聂莲君,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田横支行与被告李京贤、陈兆令、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甜、被告李京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兆令、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田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京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4962.74元、利息49979.99元(截止到2019年5月15日)、律师代理费4000元及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陈兆令、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京贤于2015年6月19日以生产经营周转为由,在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田横分理处贷款共计200000元,由被告陈兆令、刘丛秀、刘春艳、聂莲君、宋开节提供保证担保。截止2018年5月15日,李京贤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4962.74元、利息49979.9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今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李京贤辩称,其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属实。
被告陈兆令、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均未到庭,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9日,被告李京贤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青农商硅谷田横分)个借字(2015)年第3072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京贤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7日,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0%确定。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借款本金的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8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同日,被告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陈兆令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青农商硅谷田横分)高保字(2015)年第307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陈兆令在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叁拾万元范围内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2016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李京贤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52500‰。
另查明,截止到2019年5月15日,李京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4962.74元,利息49979.99元。原告与山东森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利息单、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京贤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陈兆令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李京贤偿还借款本金194962.74元及借款利息49979.99元(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及自2019年5月16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京贤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陈兆令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对上述款项在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陈兆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京贤追偿。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陈兆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京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田横支行借款本金194962.74元及借款利息49979.99元(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李京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田横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陈兆令对上述应付款项在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丛秀、刘春艳、宋开节、聂莲君、陈兆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京贤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保全费1820元,均由六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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