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库伦旗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353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536号
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程开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孙晓昆。
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400,000元整(壹佰肆拾万圆整);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其中,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债务利息额为1400000元*4.35%/360天*171天=2892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关于“库伦旗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KZCX2017-312号)(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付款方式:合同款分3次付款。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完税发票,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设备预付款30%(3700000*30%,壹佰壹拾壹万圆整¥1110000.00),设备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已安装设备货款的60%(370000*60%,贰佰贰拾贰万圆2220000.00),剩余10%(叁拾柒万370000)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交付了全部合同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9年1月9日支付货款总额的60%,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有140万到期应付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延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库伦旗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设备”项目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ZCX2017-312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机顶盒、天线等货物。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约定,根据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中标项目总金额为420万元(含50万元安装调试费)。付款方式为,合同款分3次付款。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被告凭原告开具的完税发票,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设备预付款30%(110万元),设备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安装设备货款的60%(220万元),剩余10%(37万)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从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验收办法约定为,原告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合格证书。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被告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按采购文件要求的配置参数标准验收,验收不合格,终止合同,后果投标人自负。验收合格方可交货。本合同的货物验收责任人是采购人。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费用或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工程费用、工作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就涉案工程出具验收单。其中,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3月31日,原告对被告的应收款项余额为177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对账单、验收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双方供货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遵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并于2018年12月10日经被告验收,被告应按约于验收合格后30天内即2019年1月9日前支付已安装设备货款的60%(220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该到期货款80万元,尚欠140万元,被告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到期欠款140万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以上述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万元;
二、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4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0元,减半收取88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熊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仁帅
书记员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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