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6257号
原告:陈春峰,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梦、李杰,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泮迅,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陈春峰与被告葛泮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梦、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泮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春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标准为按年利率6%计算自被告最后一次还款之日即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37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底偿还借款10000元,余款于下一年度按月付款,但被告并未按照欠条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
葛泮迅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葛泮迅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19日,被告葛泮迅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陈春峰37800元,于今年过年前还10000元整,剩下的下一年按月付款。原告主张被告2015年期间多次向其借款,其均给付的现金,至2015年8月19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78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上述欠条。
庭审中,原告自认并提交微信转账证明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共偿还原告借款7800元,尚欠30000元的本金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被告还款的微信转账明细可以确认被告葛泮迅向原告借款37800元的事实,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了7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葛泮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泮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春峰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葛泮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新德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人民陪审员 苏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