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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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郭洪涛,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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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7月2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郭洪涛醉酒后驾驶鲁QXXXXX号车沿重庆南路南向北行驶至萍乡路路口时,与孙某驾驶的鲁UXXXXX号出租车、张某驾驶的鲁BXXXXX号车连环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郭洪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后被告人郭洪涛经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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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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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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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郭洪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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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洪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洪涛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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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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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郭洪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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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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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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