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0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85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85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郭洪涛,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2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郭洪涛醉酒后驾驶鲁QXXXXX号车沿重庆南路南向北行驶至萍乡路路口时,与孙某驾驶的鲁UXXXXX号出租车、张某驾驶的鲁BXXXXX号车连环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郭洪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后被告人郭洪涛经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郭洪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洪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洪涛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洪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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