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2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304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30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山东省莒县。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秀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网吧上网,在该网吧二楼65号机器电脑桌处,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际,盗走OPPO牌Find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后被告人将该被盗手机以1800元价格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某盗窃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盗窃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