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璐诉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9-08-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10315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19)鲁0203民初10315号

原告

刘璐,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尧虹,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6号A01。

法定代表人:臧远佳,总经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8月2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解除刘璐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的《会员协议》;2、凯普菲公司返还7500元;3、诉讼费由凯普菲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刘璐于2018年10月19日在凯普菲公司DF健身房购买4500元私教课程,共15节,已上0节。2018年10月23日购买6000元私教课程,共20节,已上10节。凯普菲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张贴通知闭店至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未到庭答辩。

申请入会

时间及证据

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9日分别签订《会员协议》。

期限

20节私教常规课及15节拉伸课

健身卡金额

6000元及4500元

残值情况

私教常规课剩余10节,残值3000元;

拉伸课剩余15节,残值4500元。

刘璐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签订的《会员协议》合法有效,刘璐已按照约定交纳费用,凯普菲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现凯普菲公司不再正常经营,刘璐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未接受服务期间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返还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结算。私教常规课、拉伸课以协议记载分别为20节、15节为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裁判主文

一、解除原告刘璐与被告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被告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璐7500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 刘 琪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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