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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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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纪鸿儒,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780127301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阳信路13号501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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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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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纪鸿儒在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57号519户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焦世文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纪鸿儒被查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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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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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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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纪鸿儒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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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鸿儒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纪鸿儒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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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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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纪鸿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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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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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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