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鸿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84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84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纪鸿儒,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780127301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阳信路13号501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纪鸿儒在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57号519户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焦世文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纪鸿儒被查获到案。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纪鸿儒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鸿儒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纪鸿儒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纪鸿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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