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2162号
原告:安佰松。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安佰松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显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显沟村委会)、第三人安佰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佰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千、第三人安佰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仲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显沟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佰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赔偿款6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春转包了本村村民安佰忠位于村北的30年不变土地1.8亩、2014年秋天原告在该土地上种植了小麦。2015年冬,该土地中的0.662亩被征用修铁路,地面附着物、青苗共应得赔偿款6620元,该款一直由被告保管,未交付原告。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后显沟村委会未作答辩。
第三人安佰忠述称,原告于2014年临时耕种第三人的30年不变的承包土地,第三人没有长期流转给原告。2015年第三人已经通知原告将耕种第三人的土地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第三人,原告无权要求该土地的征收补偿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安佰忠系后显沟村村民,2014年因外出务工安佰忠位于村后西北角封家林的承包土地由原告安佰松耕种,2015年麦收结束后收回。在此期间,因修建铁路该土地中的0.662亩被征用,地面附着物赔偿款6620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地面附着物清点丈量确认表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地面附着物赔偿款系补偿被征用土地的地面附着物的款项,该征用行为发生在安佰松在耕种安佰忠的承包地期间,安佰松耕种该土地亦未向安佰忠支付报酬,故本院认为安佰松理应与安佰忠共同享有该笔补偿费。对于各自享有的份额,以各50%为宜,数额为3310元(6620元÷2)。因此,后显沟村委会应当向安佰松支付补偿款331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显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佰松支付补偿款3310元;
二、驳回原告安佰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佰松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显沟村委会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王守晶
人民陪审员 徐洪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