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军、李军林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6837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6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小军,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江,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林,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瑾,青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信参要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B座2层02-A289室。
法定代表人:刘焕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瑾,青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魏小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林、北京国信参要信息咨询中心(国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小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江、陈建、被上诉人李军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瑾、被上诉人国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小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李军林指使、授意国信中心刊发《山东青岛大公岛上演全武行一业主遭遇当代蒋门神》一文,将上诉人描述为“当代蒋门神”,导致上诉人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一审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侵权文章中多处直接贬损、侮辱上诉人人格的词句,污蔑服务中心主任即上诉人“勾结、指使黑社会性质成员非法占岛,勾结、操纵海警办案人员多次找到被打伤的管凤鸣,威胁恐吓,要求其放弃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魏小军公然勾结地方海警,指使黑社会性质成员打人占岛,霸占李军林巨额资产,其知法犯法、无法无天的行径与旧社会的黑心官僚无异”。上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被描述成勾结黑恶势力的蒋门神,涉案侵权文章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以现代互联网和通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全国众多互联网用户知晓该文章,给上诉人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上诉人精神造成巨大压力。2.涉案文章已经造成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也与最高院关于名誉权案件的司法审判理念相违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解答还认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上诉人已经提交公证书对该侵权文章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一审中,被上诉人也已经承认刊发了侵权文章,且内容严重失实,使上诉人名誉受到损害。3.一审法院不针对本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审理,却完全套用(2018)鲁0202民初971号案件的事实认定结果,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仅纵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更践踏了司法权威。案外人曾针对被上诉人发表侵权文章向一审法院起诉,法院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但本案上诉人不同于案外人,退一万步讲,即使李军林与养护中心针对大公岛承包合同存在纠纷,也应该通过正当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况且即使存在纠纷,也是存在于李军林和养护中心双方,与本案上诉人毫无关系,一审法院却套用(2018)鲁0202民初971号案件的事实认定结果不正确,应予以纠正。
李军、国信中心共同辩称,(2018)鲁0202民初971号等相关三个案件均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上诉人诉请。
魏小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将不实报道的侵权文章删除,通过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2.采取刊登对该文章严重不符合事实承担责任的声明等方式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被告李军林带领雇佣的打手刘茂才、管凤鸣、叶明崑三人携带铁棍、匕首等凶器登上大公岛,阻挠大公岛施工,强行占据大公岛,与负责大公岛岛屿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的施工人员发生冲突。2016年12月28日,再次与大公岛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引发争执,刘茂才、管凤鸣在争斗中受伤,被施工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在海警队主持下达成和解。被告李军林雇佣的打手受伤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对此事毫不知情。被告李军林歪曲事实,恶意诋毁原告,声称原告勾结指使黑社会成员非法占岛、打伤护岛人员。2018年1月17日,被告李军林指使、授意国信中心发表《山东青岛大公岛上演全武行—业主遭遇当代蒋门神》一文,污蔑“服务中心主任魏小军即原告勾结、指使黑社会性质成员非法占岛”,“勾结、操纵海警办案人员多次找到被打伤的管凤鸣,威胁恐吓,要求其放弃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魏小军公然勾结地方海警,指使黑社会性质成员打人占岛,霸占李军林巨额财产,其知法犯法、无法无天的行径与旧社会的黑心官僚无异”。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纯系李军林个人的恶意编造。“蒋门神”原是小说《水浒传》中目无法纪、强占他人财产的地痞恶霸,原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被两被告描述成勾结黑恶势力、侵占他人财产的当代“蒋门神”,在单位内部以及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4日,案外人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军林、被告国信中心停止侵权等,一审法院(2018)鲁02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如下:“2007年3月10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服务中心作为甲方与被告李军林(乙方)签订《大公岛看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2007年甲方接受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看护大公岛自然保护区的任务。为了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甲方现将看护大公岛自然保护区的部分工作委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大公岛保护区部分项目的管理,并将大公岛周边海域使用权以承包的方式租给乙方进行水产品的增养殖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0年,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37年3月9日止。第四条:承包费为10万元/年。乙方应于每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甲方该年度的承包费。若逾期三个月不交,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第七条:如因上级政策性的变更,乙方不能继续看护承包该项目,甲方应该将该年度的承包费退还给乙方,并根据乙方实际的投资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甲方不得克扣。2014年5月26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服务中心名称变更为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2016年12月28日,在涉案大公岛,李军林雇佣看岛的刘茂才、管凤鸣被案外人王德建、杨洪利、张克顺等人打伤,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2018年1月17日,被告国信中心在其主办的国信参要网上发表文章《山东青岛大公岛上演全武行—业主遭遇当代蒋门神》。后被告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东方都市网对该篇文章予以转载。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1、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关于局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合同的审查意见》一份,证明原告无大公岛周边海域使用权,无权将大公岛周边海域承包给他人,原告与李军林签订的《大公岛看护承包合同》依法属无效合同。被告李军林质证后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国信中心质证后认为不是原件,真实性不认可,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不是终结意见,不是正式文件,也不是局机关下发的有效文件,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质证后对真实性不认可,而且表示对事情不了解。对于该组证据,因系原告单方出具,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未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对该组证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可。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服务中心出具的《解除“大公岛看护承包合同”的通知》及EMS回执单一份,证明因《大公岛看护承包合同》依法属无效合同,原告已通知李军林将合同解除。被告李军林质证后表示自己当时没有收到,是后来在大公岛上听别人说的有这个东西,后来才看到的,不认可。被告国信中心、被告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质证后要求看原件,认为原告提供复印件,不能当做证据使用,解除合同通知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且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被告李军林未收到,所以该证据原告未提供原件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该组证据,因系原告单方出具的,双方合同是否解除通过该份证据无法确认。3、原告向云南路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李军林带人殴打我单位职工及扰乱我单位办公秩序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李军林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不满合同被解除,多次到原告处纠缠闹事。2015年11月16日李军林组织多名社会人员到原告处殴打工作人员,打砸办公室,扰乱办公秩序,原告已向云南路派出所报警。被告李军林质证后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被告国信中心、被告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质证后认为复印件有瑕疵,该事件与己方发布的文章无关。对于该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涉及大公岛矛盾冲突事件,对于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可。4、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关于回复《山东青岛大公岛上演全武行——业主遭遇当代蒋门神》舆情的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没有大公岛周边海域使用权,无权将大公岛周边海域承包给他人,因此与李军林签订的《大公岛看护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已向李军林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已依法解除。李军林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不满合同被解除,多次到原告处纠缠闹事。2015年11月16日李军林组织多名社会人员到原告处殴打工作人员,打砸办公室,扰乱办公秩序,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后对参与打砸的李军林及其配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被告李军林质证后不予认可。被告国信中心质证后认为复印件且未加盖单位公章,不予认可。被告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质证后认为自己就是看到微博回复而删帖的,认可其真实性。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可以证明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舆情报告的事实,但因该报告系原告单方出具,故对报告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法院无法确认。5、律师函两份,证明侵权事实发生后,原告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通知国信参要网、东方都市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两网站对此置之不理,仍然继续保留名誉侵权文章,该文章被多个网站转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李军林质证后表示不知道,与其无关。被告国信中心质证后表示律师函自己没有收到,答辩中已经声明要求删帖必须提供网信办函件或法院判决。被告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没有看到律师函。对于该组证据,因被告均表示未收到律师函,故对其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可。6、青岛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山东青岛大公岛上演全武行—业主遭遇当代蒋门神》舆情反映问题及处置情况报告一份,证明这是原告主管机关向青岛市市政府主管部门对案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明《大公岛看护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该报告对李军林因不满合同解除所采取的违法侵权行为被公安行政拘留予以确认,海洋与渔业局指示法律顾问向进行不实报道的网站发出停止侵权的法律意见书,并保留采取法律程序维权的权利。被告李军林质证认为全武行的事情是真实的,无扩大情况,实际上情况比文章中所描述的还要严重。被告国信中心质证后认为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陈述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维权,但是现在法院未判决。被告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质证。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可以证明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舆情报告的事实,但因该报告系原告单方出具,故对报告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无法确认。经被告李军林申请,法院前往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调取了大公岛冲突事件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原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原告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抗辩主张,该证据是被告李军林召集打手到大公岛施工现场阻挠施工,与施工公司发生纠纷,刘茂才及另一位人员被打伤,在海警支队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双方被打伤者申请不追究打人者责任,说明该事情与原告无关系,被告无证据证明是原告集结人员进行打人,后李军林让被告国信中心写了一篇不符合事实的侵权文章,李军林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一面之词。被告李军林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表示笔录中明确说明将岛上两人打伤,这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正常情况下无权将人员反绑打伤,登陆大公岛的人未经过其承包者李军林的许可,干工程实际是以干工程的名义用暴力将岛占领,这是有预谋的暴力犯罪行为。被告国信中心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我方在现场调查了解完毕后刊登了文章,刊登完毕后第一时间告知原告,如果文章与事实不符,涉事单位对我方刊登的文章有异议并提出证据,我方会在三天内无条件撤稿,但原告未提出任何异议。该事件其实确有发生,我方认为刊载的文章事实清楚,我方在法院判决之前不会撤稿且会继续追踪报道。被告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予质证。对于该组证据,系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制作,且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庭审中,对于涉案大公岛的现状,原告称:原告是管理单位,山东省政府拨款1亿进行建设,现在建设单位正在岛上施工。涉案岛屿在2014年我们向被告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后就收回了。被告李军林称:现在原告控制该岛。从2016年12月29日开始由原告控制,之前是我建设控制该岛的。对于原告与被告李军林是否就双方签订合同的解除事宜进行补偿,原告称:不存在补偿。被告李军林没有实际投入,当时发包方即原告无权发包,被告李军林也有好几年未交承包费。被告李军林称:双方并未进行协商。”本案查明事实与该案基本一致。另查明,原告提交青岛市市中公证处(2018)青市中证民字第000804号《公证书》,证明《山东青岛大公岛上演全武行—业主遭遇当代蒋门神》一文刊发情况。两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是对自然人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认定自然人名誉权侵权应符合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等要素。综合各方证据及陈述,本案因各方就大公岛承包问题存在争议,进而引发冲突。案涉文章系对上述纠纷予以描述,被告李军林在文章中对解除合同持有异议,且冲突发生后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单从案涉文章中尚不足以完全认定被告侵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前所述,因原告之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魏小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二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名誉是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才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李军林与上诉人魏小军所在单位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因承包合同问题发生纠纷,后与案外人因承包合同涉及岛屿施工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李军林雇佣人员受伤。经查明已生效的另案判决,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军林、国信中心、上海计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审理,并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现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魏小军又以个人身份起诉李军林、国信中心侵犯名誉权,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其单位的一致,还是案涉文章。该文章对上述纠纷予以描述,被上诉人李军林在文章中仅对解除合同存有异议,单纯从案涉文章中并不能证实李军林、国信中心实施了侵犯魏小军名誉权的行为,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尽管本案中没有认定李军林、国信中心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李军林通过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既不能有效实现其权益,反而容易导致矛盾问题复杂化,更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亦与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不相容。因此,李军林应当就此停止发布类似文章的行为,通过合法的途经维护自己的权利。
综上,上诉人魏小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魏小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水清
审判员  鲁 宇
审判员  杨海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菲
书记员    刘云龙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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