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3755号
原告:王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慧慧,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英豪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88号六层AF06001号。
法定代表人:葛复得。
原告王涛与被告青岛英豪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慧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办卡费用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今,原告在被告健身房办理会员,多次购买健身卡及私教课程。使用一段时间后,被告门店突然关停,没有提前告知,也未办理退卡。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供合同四份、收据一份,显示2016年7月14日,原告办理被告处健身卡,被告收取会员卡费2200元;2017年6月10日原告购买私教课40节,价格14400元;2017年6月11日原告购买私教课程16节,价格6400元;2017年6月11日原告购买私教课程24节,价格9600元。合同显示上述费用已实收。
原告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主张上述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原告称购买了私教课程后,原告因病住院未到被告处健身,2017年底路过时发现被告关门了。上述私教课程从未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从未使用被告处私教课程,被告未提出相反意见,本院采信原告该主张。因被告经营的健身房已歇业,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私教课程,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上述费用。原告三次购买私教课程,共向被告支付304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3万元未超出该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英豪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涛私教课程费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青岛英豪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兆鑫
人民陪审员 单文彬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