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329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32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17日15时49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嘻嘻xxx号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铁镢山西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张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对被告人张某某抽血检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可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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