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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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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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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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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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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2月17日15时49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嘻嘻xxx号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铁镢山西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张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对被告人张某某抽血检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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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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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可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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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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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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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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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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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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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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