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开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19-08-27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催2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催20号
申请人:郓城县开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开忠,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开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郓城县开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持有的银行汇票(号码30400051/23466061,申请人郓城县开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出票日期2018年9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出票金额180000元,收款人日照沃农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郓城县开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郓城县开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高芃芃
审 判 员 乔 青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傅琳琳
书 记 员 姜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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