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2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301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301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又名孙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06年4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23日22时,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从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花园门口处行驶经前港湾路海信北门处至前湾港路海尔大道路口,后驾车返回海信北门处烧烤摊,后因倒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孙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7.4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被告人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前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至公安机关,后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证人李某、毕某、隋某、韩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案发事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案发事实;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有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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