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676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6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军正,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女,193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贵,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卿,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贵,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英,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李某卿、李某贵、李某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和扶养义务等因素合理分配。上诉人及其母亲对李广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抚恤金应当有上诉人的份额。
林某某、李某卿、李某贵、李某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因李广智去世应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等保险待遇中的20000元归李某某所有;2.诉讼费由林某某、李某卿、李某贵、李某英承担。诉讼过程中,李某某增加诉讼请求第一项为26948.67元。事实与理由:李广智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李广智与前妻曲明焕(已去世)生育子女五人,长子李某贵、次子李庆安(已去世)、长女李某卿、次女李某英、三女李红。李某某系李庆安之子。李庆安于2015年3月19日去世,李广智于2018年10月15日去世,李广智系退休工人,其去世后,家属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救济费、一次性救济金等社保待遇。因李庆安先于李广智去世,李某某享有代为继承权,可以继承该保险待遇中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广智与林某某于1992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广智于2018年10月16日死亡。李广智与林某某再婚前,生育子女五人,长子李某贵、次子李庆安、长女李某卿、次女李某英、三女李红。李庆安与王玉庆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李某某,李庆安于2015年3月19日死亡。李广智系退休教师,退休前缴纳社会保险,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018年12月3日,莱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经审核,应向其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61692元、丧葬费1000元,共计162692元。该款发放后,由李某贵领取,并已交付给了林某某。另查明,李广智的丧事由李某贵、林某某办理,费用由李某贵、林某某支付。庭审中,李某贵、李某英明确表示,放弃分割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其所得份额归林某某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是否有权分割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金。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即,遗产应是公民的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是在公民死亡后发放,故该不属于公民的遗产,依法不能继承。其次,丧葬费系对处理公民因死亡花费的丧葬费用的一种补偿,即丧葬费用应由处理死者丧事的近亲属享有,其他近亲属无权取得。本案中,李广智的丧事系由李某贵、林某某处理,费用由其支付,李某某未参与处理,无权要求分割该丧葬费用。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即,抚恤金系对其遗属的一种补偿,即对其死亡时尚在世的直系亲属的一种补偿,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行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广智去世时,李庆安已去世,其遗属为林某某、李某贵、李某卿、李某英,该抚恤金应为该四人的共有财产,有权依法分割。李某某非李广智的遗属,亦非需要李广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该抚恤金亦不能适用法定继承中的代为继承,故李某某对该抚恤金不享有共同所有权,无权要求分割。综上,李某某要求确认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中的26948.67元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李某贵、李某英放弃分割上述财产,李某卿、林某某未到庭答辩应诉,李红非本案当事人,故本案中,法院不对林某某、李某贵、李某卿、李某英各自应分得财产份额进行确认,如需分割确权,均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林某某、李某贵、李某卿、李某英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莱西市姜山镇西太合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广智生前由上诉人父母照顾其生活起居,上诉人父亲去世后由上诉人的母亲和上诉人照顾李广智,因此上诉人应当分得抚恤金。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村委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李广智住院期间上诉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的问题是,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否正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系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性质上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各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一致的,应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到近亲属与死者关系远近、生活紧密程度及关联程度等因素予以分配。具体到本案,上诉人系死者李广智孙子。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9)鲁02民终436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上诉人父母与李广智同村居住,上诉人父亲李庆安生前对李广智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李庆安去世后,上诉人及其母亲王玉庆对李广智照顾较多。鉴于上诉人在父亲去世后与母亲共同照顾祖父李广智较多,与李广智生活较为紧密,同时上诉人替父尽孝亦符合中华民族孝道的优良传统,故本院酌情确认上诉人分得一次性抚恤金20000元。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分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丧葬费系对处理死者丧事事宜的实际支出的补偿。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办理李广智丧事中有实际支出,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分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某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某某分得李广智一次性抚恤金2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60元,被上诉人林某某、李某卿、李某贵、李某英负担1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120元,被上诉人林某某、李某卿、李某贵、李某英负担3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好栋
审判员  范黎强
审判员  衣 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翔飞
书记员    李  兵
书记员    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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