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8483号
原告:姜彩玉,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江,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系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启峰,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姜彩玉与被告杨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彩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592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六年前因做粮食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先后向原告借到3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7年12月28日被告尚欠85000元未付。被告通过微信重新书写了借款凭据给原告,其内容为:本人借姜彩玉人民币85000元;在该凭据中被告还表明了还款时间和数额:一、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止,每月15日前还2000元,共计24000元;二、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每月15号前还5100元,共计61200元。两次合计85200元。原告收到该信息后,接受了被告的凭据及还款计划,且被告按照还款计划履行到2018年12月,原告共收到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自2019年1月起,被告不履行承诺,只归还了2000元,并自2019年2月起以无款为由拒绝归还剩余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杨启峰辩称,第一,被告和原告的老公用同一个公司一起做业务,被告做粮食,他做饲料,因为经营需要,被告确实以二分利息向原告借过30万元,这个事实被告承认;第二,原告在催要欠款的过程中,黑社会人员来过三波,在酒店里逼迫被告写的借条,数额没有经过核对,所以借条没有对过账;第三,在业务当中双方彼此也解决过一些问题,比如有时被告也帮原告老公税务局罚款,被告交了5000元,原告老公一直没给被告,还有好多罚款都是被告解决的。中间做业务,双方互相帮助过,有时候被告也把剩余款项放在原告老公处,被告希望原告回去自己能够算清总账。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包括被告用微信开具的借款条一份、被告自2018年1月份至2019年2月份的11项微信转账记录一份二张、手机网上信息交易平台资料一份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经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陆续偿还,2017年1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发送微信,内容为:“本人借姜彩玉人民币捌万五千元(85000元)。还款计划如下:一,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止,每月15日前还2000元,共计24000元。二,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每月15号前还5100元,共计61200元。以上完成还款,共计总额:人民币捌万伍千贰百元。借款人:杨启峰2017年12月28日”。截止2019年1月,被告按照其微信中向原告承诺的还款计划,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26000元,自2019年2月开始被告不再还款,尚欠原告592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没有按期偿还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与原告老公、原告之间的业务存在账目需要处理等与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同,原告也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启峰偿还原告姜彩玉借款59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逾期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长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