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5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468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46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2015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指控事实

1、2017年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赁的青岛市某一门店内,由房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房某某、董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冰毒。

2、2018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赁的青岛市某一门店内,由房某某提供冰毒,王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房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赁的青岛市某一门店内,由房某某提供冰毒,王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房某某吸食冰毒。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又容留他人吸毒,系毒品再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三十一日,折抵刑期三十一日。)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刁政文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 官 助理 郐美娜

书 记 员 臧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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