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均胜,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身份证号码37022419610513671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仉官寨村12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强奸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洁,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均胜犯诈骗罪、强奸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均胜及其辩护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并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均胜于2017年5月份起至今,谎称其为退休警察,以有能力帮助本市市北区本溪路12号“某饭馆”老板娘姚某某购买限价房为由,多次对其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及烟酒等物品总价值约22万余元人民币。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均胜于2018年10月12日晚21时许在位于本市市北区利津路XX号XX户其住处内,威胁、强迫姚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张均胜于2013年3月份至今,以帮助宫某森儿子宫某港购买经济适用房及办理青岛港务局工作为由,多次对父子二人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约68万余元。被告人张均胜将上述诈骗款项用于购买彩票、挥霍。后被告人张均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均胜以非法占有去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均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该辩解称,其收取姚某某、宫某森父子的钱款均系借款,不是诈骗。借宫某森父子应为55万元,均有借条,不是起诉书指控的68万余元。其与姚某某系同居关系,姚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公安机关对其讯问过程中,因其没戴眼镜,未看清楚笔录就签了名。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关于强奸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张均胜的供述与亲笔供词之间存在矛盾,其本人的亲笔供词与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之间在时间点上也存在矛盾。根据张均胜亲属提供的说明案发当日21时,张均胜不具备作案时间、空间条件。关于诈骗罪的指控,张均胜在借款当时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均按照对方要求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借款合意。关于相关数额的认定,应依据相关书证及张均胜所出具的欠条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均胜谎称其为退休警察,以有能力帮助青岛市市北区本溪路12号“某饭馆”经营者姚某某购买限价房为由,于2017年5月份至2017年11月期间多次骗取姚某某人民币21.8万元,以及烟酒等物品(其中香烟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张均胜于2018年10月12日21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利津路XX号XX户其住处内,威胁、强迫被害人姚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均胜以帮助宫某森儿子宫某港购买经济适用房及办理到青岛港务局工作为由,多次对父子二人实施诈骗。自2014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宫某森、宫某港父子被骗后共计向张均胜给付现金及按照张均胜指定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张均胜将上述诈骗款项用于购买彩票、挥霍。
后被告人张均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卷证实,本案系由被害人姚某某报案,被告人张均胜系被抓获到案。
(2)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均胜的身份信息,符合诈骗罪、强奸罪的主体构成,非逃犯。
(3)见证人基本情况证实,见证人基本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4)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证实被害人姚某某通过交通银行(卡号为6222XXX4251)分别于2017年10月19日向张某某转账5万元,于2017年11月13日向于某转账5万元,于2017年11月14日向于某转账5万元。
由被害人姚某某提供欠条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均胜向其打过欠条的事实。由姚某某提供的收据证实,其于2018年2月4日购买五粮液价格为3200元;2018年2月4日购买4条硬中华价格为1800元。
由被害人宫某港提供借款明细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均胜多次从其和宫某森处取钱的事实,共计人民币10200元。
由宫某港提供的青岛银行付款凭证二份证实,其于2018年1月16日向窦某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于2018年11月11日向张某镇账户转账人民币13780元。
(5)由证人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中国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证实卡号为6217XXX1312的中国银行卡系其所有。其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姚某某转来人民币5万元。
(6)由证人常某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交通银行交易清单证实,卡号为6222XXX4674的交通银行卡系其所有,该卡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5月3日、6月17日有2万元、1万元、3万元人民币入账。
(7)由证人张某镇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建设银行交易清单证实,卡号为6236XXX4058的建设银行卡系其所有,该卡于2018年11月11日有13780元人民币入账。
(8)由证人侯某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交通银行交易凭证证实,卡号为6222XXX5947的交通银行卡系其所有,该卡于2018年9月13日有2万元人民币入账。
(9)由证人刁某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6217XXX1578的建设银行卡系其所有,该卡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由宫某港转来的人民币5万元。
(10)由证人窦某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农业银行交易清单证实,卡号为6228XXX9179的农业银行卡系其所有,该卡于2018年1月16日收到由宫某港转来的人民币10万元。
(11)由被害人宫某港提供的欠条一张记载“今欠(到)宫某港现金(450000)肆拾伍万元整,另有拾万元2018.4.5不算七数”。
(12)由被害人宫某港提供的收条一张记载“今收到宫哥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名下的尾号为1XX2中国银行卡一直由宫某森张均胜使用,其不清楚卡里有钱入账的情况,其听说张均胜有购买彩票的习惯。
(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张均胜没有关系,他经常来其经营的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其的店铺是:市北区大连路XX号。被告人张均胜曾借用其银行卡提现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张均胜平时有买彩票的习惯,总共买过大约价值1万元的彩票。
(3)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均胜曾借用其尾号为4XX4的交通银行卡提现人民币共计6万元的事实,张均胜平时有买彩票的习惯,购买金额还比较大。
(4)证人张某镇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均胜经常来其经营的的体育彩票站购买彩票,他曾借用其银行卡提现人民币共计1万。张均胜当着其面打电话让宫某港转账,共转了13780元,其中3780元系购买彩票欠的钱,剩余1万元其提现后被张均胜取走。
(5)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均胜经常来其工作的沈阳路XX号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他曾借用其银行卡提现人民币共计2万元,其中2800元偿还拖欠的彩票钱,17200元其取现后被张均胜取走。
(6)证人刁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均胜经常来其经营的体育彩票站买彩票。他曾借用其银行卡提现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中29000元偿还拖欠的彩票钱,3000元购买彩票,另18000元其取现后被张均胜取走。
(7)证人窦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均胜经常来其所在的大连路9号中国体育彩票站购买彩票。他曾借用其银行卡提现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其中13000元偿还拖欠的彩票钱,剩下的87000元其取现后被张均胜取走。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在市北区本溪路XX号附近开了一家小吃店,张均胜是其于2016年11月份认识的。张均胜来其饭店喝了一次酒,之后他经常来其饭店吃饭,时间长了其与他就聊得比较熟了。同年12月的一天,张均胜来到其的饭店吃饭,他告诉其他是一名退休警察。其跟张均胜说想给女儿办理到人民路第二小学入学,让他看看有没有认识的人,把其女儿安排进去。张均胜告诉其说她大姐是教育局的,后张均胜打了个电话问了问。他挂掉电话后跟其说别人的费用都是1万块钱,因为是熟人了,给他6000块钱就行。后来他这件事没有给其办成,没过几天张均胜就将办事的6000块钱退还给其,其当时觉得他很值得信任的。2017年1月份张均胜跟其说他弟弟也是警察,在胶南董家口包了一个工程,缺个司机,要把这个工作介绍给其哥哥,之后其哥哥也没当上司机,这件事情他没问其要钱。到了2017年5月份,因为其孩子上学一直在青岛租房子也不好,于是其想在青岛买套房子。当天张均胜来其饭店里吃饭,其把这个想法跟他说了。他说他给想办法,他妹妹是青岛市专门管限价房的领导。其问问她能不能办这件事。当时其也不知道限价房是什么,其听张均胜说这种房子都是有关系才能拿到的,而且房价比普通商品房要便宜很多,他不让其泄漏风声。然后张均胜让其给他2万块钱,称送给他妹妹用来打点关系。之后其回家拿了2万元现金给了张均胜。2017年8月份一天晚上,张均胜来到其饭店说他的儿子和儿媳妇要去请同事喝酒,并跟其说他的银行卡在他老婆手里,现在手里没钱,想找其借2万块钱。其答应后去了市北区人民路抚顺路路口附近的交通银行ATM机内取了2万块钱借给了他。2017年9月份的一天,张均胜又来到其饭店内找其,说他同事的儿子结婚,想找其借28000块钱,等到10月份他同事的儿子度完蜜月回来再将之前找其借的总共68000元全部还给其,2017年6月份其借给张均胜的1万块钱。然后其就去市北区人民路的交通银行取了2万块钱,又从家里拿了8000块钱,一起给了张均胜。2017年10月19日上午,张均胜来到其饭店内跟其说现在可以交房子的订金了,之前他找其借的68000块钱就算送礼的钱了,然后又让其转账5万块钱当做订金的一部分,随后张均胜给了其一张纸,上面写着一个张某某的银行账号。当日13点左右,其就通过手机转账功能将这5万块钱转给了张均胜所提供的张某某银行账号内。2017年11月13日,张均胜来到其饭店内找其说再给他打10万块钱当做买房的订金的另外一部分,然后给了其一纸,上面写着一个于某的银行账号。其于当天13点15分左右通过手机转账功能将其中5万块钱转到了张均胜提供的于某的银行账号内,第二天15点21分左右转了另外5万元到了同一个账户内。其将这共计15万元作为房子订金转到张均胜所提供的账户内后,就让张均胜写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大体内容是:张均胜借姚某某人民币15万元,2018年3月8日之前看房后取消,另外借68000元人民币。过了两天张均胜来到其饭店内找其,跟其说要过年了,需要买点茅台酒和中华烟等礼品给他妹妹送。其当时没多想也就同意了,之后其就买了四瓶五粮液和四条硬中华给了张均胜,买这些烟酒其总共花了5000块钱左右。事后其问张均胜什么时候看房子,张均胜说2018年3月8日看房子,并说房子一平米大约其、八千块钱,房子面积是100多平米,总共需要七、八十万。到了2018年3月8日,其问张均胜怎么还没有房子,张均胜又跟其说是农历的三月八日看房,当时其相信了他。之后其每次打电话问他看房子的事,他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到了2018年11月份,其给他打电话问他看房的事,他还是一直在推脱,不带着其看房。这时其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劲,这件事拖了半年多了,房子一直没见到,于是其来到派出所报案。
张均胜强行与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第一次是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22时左右,在市北区淮南路一侧路边停有的两辆车中间空隙,第二次是2018年10月12日21时左右,在张均胜住处卧室内。这两次其都反抗了,但因为他力气大其没有反抗成功。
(2)被害人宫某港、宫某森的陈述证实,2012年宫某森认识了一名叫张均胜中年男子,宫某森与他原先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因为宫某港其没有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抽号资格,宫某森说之前的一个同事可以帮忙办经济适用房。之后宫某森开始与他联系办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事宜。张均胜在给其父子办理经济适用房期间,经常向宫某森要钱。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张均胜来到其家找到宫某森,让宫某森先拿5万元给他,后期这5万块钱算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款里。因为当时相信张均胜可以帮忙办理经济适用房,宫某森就从银行提现5万元人民币回家将钱给了张均胜。自从2013年3月份开始至2015年3月18日,张均胜就以帮忙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陆续多次向其父子拿钱,具体多少次记不清了,其中张均胜一共从其家拿了17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19日中午张均胜来到其家,向宫某森要了137000元,这137000元其中的7000元,张均胜是以帮宮春港办理青岛市港务局工作打点关系送礼使用。自2013年3月份开始至2015年3月19日为止,张均胜以帮其父子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到青岛市港务局工作,从宫某森、宮春港父子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307000元人民币。他从宫某森手中拿钱的时候,都是以个人在外包了工程没有现钱为由向宫某森要钱,后承诺这些钱都算在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房款内,并书写收到条,基本内容是:今收到宫哥房款30万元人民币,至2015年10月底,交房后作废。事后张均胜又向宫某森父子骗取钱财,重新书写收到条,将这张收到条拿走了。
2015年9月30日14点左右张均胜来到其家中,跟宫某森说他帮忙买的这套房子的房款已经先帮宫某森父子交上了,现在他手里没有现金了,给他1万块钱先用着,这些钱都给算进买房的房款里面。当时张均胜也没有说房子具体多少钱,宫某森就先用家里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单提出1万块钱给了张均胜。后来张均胜以同样的理由,先后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22日、2016年9月8日的下午,又从宫某森父子手中骗取25000元人民币。
2017年3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张均胜给宫某森打电话说他父亲在北京住院他在陪护,经济适用房款已经给付上了,他现在手头没有钱用了,他给宫某森个银行账户,让宫某森给他转去2万块钱,宫某森答应了。后来张均胜在电话里说了一个常某的银行账户,接着宫某森就前往银行给这个账号里转了2万元人民币。同年5月3日、6月17日,张均胜给宫某森打电话以同样的理由骗取人民币40万元,都是以转账形式转给张均胜所提供的常某交通银行账户。同年12月11日张均胜以同样的理由,让宫某森给他所提供的另一个户名为刁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了5万元。自2017年3月16日开始至同年12月11日,张均胜共从宫某森父子手中骗取11万元。
2018年1月18日张均胜给宫某森打了电话说,给宫某港安排的那个青岛市港务局的工作已办好,让宫某森拿10万块钱给港务局的窦部长,接着张均胜就在电话中告诉了一个名叫窦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宫某森挂下电话就给宫某港打电话,说港务局的工作已经安排好,让宫某港往张均胜提用的帐号里转10万块钱。之后宫某港就按张均胜提供的银行账户转了10万元。同年4月5日张均胜到宫某森的单位找其宫某森,在值班室内书写了一张新的收到条,具体内容是:今收到宫某港现金45万元人民币,另有十万,不算上数。后张均胜跟宫某森说还有2000元零钱当作帮其办事的好处费,就不开条了,宫某森当时就答应了。同年6月1日中午张均胜来到宫某森家找到宫某森父子说,上次给窦某转的10万块钱已经给算到房款里了,办理工作还需要10万元。之后宫某港前往银行提取10万元回家给了张均胜。同年9月13日宫某森接到张均胜的电话称他妹妹在北京住院治疗,让宫某森给他家保姆转过去2万块钱,好让他保姆替他妹妹买点东西送礼用。随后张均胜告诉宫某森一个侯某的交通银行账户,之后宫某港给这个侯某账户成功转账2万元。同年11月11日张均胜给宫某森打电话说房子已经办下来了,现在统一购买一批家电并打扫房子卫生,一共需要13780元,后他提供了一个叫张某镇的建行卡账户,接着宫某港前往银行给这个账户转账13780元。这笔钱转完之后宫某森父子一直联系不到张均胜,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于是宫某港到市北区敦化路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通过调查告知其,张均胜已经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了,这时候宫某港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宫某森父子一共被张均胜诈骗了685780元人民币。
宫某森父子之所以相信他,是因为他说他父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舰队副政委,他母亲是某医院主任,大姐是青岛市一家中学学校校长,二哥是某省公安厅副厅长,妹妹是青岛市负责管理买卖房屋的领导,弟弟是青岛市政府管基建,妻子是青岛市妇联工作,女儿是青岛市户籍处处长,儿子是某省公安厅警校教官。
4.被告人张均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11月份左右其去本溪路的一家“某菜馆”吃饭的时候其就和老板娘闲聊,感觉和这老板娘挺聊的来的,之后其每次吃饭都会来到这家饭馆,一来二去就和老板娘熟悉了起来。同年12月份其在“某菜馆”吃饭的时候和老板娘说其是一名退休警察。老板娘听到其是警察就让其托人把她女儿弄到人民路第二小学上学。其说其大姐是教育局的,其打个电话问问。然后其拿出手机打了个电话后跟老板娘说可以安排她孩子上学,费用需要1万块,其和她挺熟的收她6000块钱行了。老板娘拿了6000元现金给了其,过了几天左右,其没有给老板娘把小孩上学的事情办好,就去饭店把这6000元还给了老板娘。2017年5月份其去了“某菜馆”吃饭聊天过程中,老板娘对其说现在她小孩上学,不想一直在青岛租房子住,想在青岛买套房子。其跟老板娘说要是想买房子其给她办,其妹妹是青岛市专门管限价房的领导,其帮她问问,但要求她别跟别人说这个事情。其问老板娘要了2万块钱说是用来打点关系的,老板娘回到家拿了2万元现金给了其。2017年8月份左右其在“某菜馆”吃饭,跟老板娘聊天说其儿子和儿媳妇要请同事吃饭,其的银行卡在其老婆手里,现在没有钱,想问她借2万块钱用用。老板娘听完以后就去银行取来2万块钱现金给了其,其拿着2万块钱去人民路上的一家彩票站买彩票玩。2017年9月份左右其到“某菜馆”找到老板娘跟她借28000块钱,其同事的儿子结婚,等10月份左右其同事儿子度完蜜月回来,其把之前从她那儿借的68000块钱一起还给她,然后老板娘拿了28000块钱给了其。2017年10月19日上午其去“某菜馆”找到老板娘跟她说上次给她办的那个房子的事,现在可以交房子的订金了,其之前在她这里借的68000元就算送礼了的钱了,让她现在给其转账5万块钱当做订金的一部分。说完后其就从其上衣的口袋里拿出其之前写好的纸条给了老板娘,纸条上写的是需要转账的张某某的银行卡账号。当天下午四、五点其到银行查了一下,发现银行卡的余额有了五万块钱。2017年11月13日其又到“某菜馆”找老板娘,让她再给打10万块钱给其,这笔钱还是买房的另一部分订金。说完其就从其的上衣口袋里拿出一张写好的纸条,纸条上面写的是需要转账的于某的银行卡账号。第二天上午其让于某在人民路的彩票站把钱提出来给了其。同年11月13日晚其接到老板娘的电话让其去饭店一趟,其去去了以后老板娘跟其说让其给写个借条,其说可以。然后其就在纸上写了借条,借条的内容是:张均胜借姚某某人民币15万元,2018年3月8日之前看房后取消,另外借68000元人民币。写完借条其就走了。过了两、三天其又去“某菜馆”找老板娘说,快过年了,让她买点茅台酒和中华烟等礼品给其妹妹。大约过了三天左右其去“某菜馆”拿了老板娘买来的四瓶“五粮液”和四条硬中华,老板娘问其什么时候可以看房子,其说差不多2018年3月8日可以看房子。老板娘问其买房子多少钱一平方,其说一平方差不多七、八千,房子面积100多平方米,总共需要七、八十万。2018年3月8日老板娘给其打电话问不是今天看房子吗,其说是农历三月八日看房子。2018年3月份一直到11月份期间,老板娘一直给其打电话问房子的事情,其一直找借口推辞,因为其没有帮老板娘办这些事情。2018年11月20日16点左右,在市北区利津路XX号楼下民警把其带到了派出所。其并不是警察,其妹妹也不是青岛市负责管理限价房的工作人员,其妹妹是在胶州的超市里当销售员。
2017年5月初的一天,当时其骗姚某某帮着她办理孩子上学的事,让姚某某请其喝羊肉汤,姚某某也同意了。之后其和姚某某两人搭乘出租车来到市北区洮南路的一家羊肉馆附近,下车后其带着姚某某过了马路,到了洮南路的另外一侧的路边路灯下,因为其当时喝了酒,就很冲动,想和姚某某发生性关系,其就突然从正面抱住了姚某某,开始亲吻姚某某的面部,之后其两人就到了两辆车中间空隙位置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2018年的10月12日前后的一天,其给姚某某打电话让她来趟其家里,和她谈谈房子的事情,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姚某某就一个人来到其利津路的住处。进门后聊了几句其就直接用双手抓着她,强行把她拉到了其的卧室内,然后其随手把卧室门给锁上了,房门锁好之后,其先把自己身上的衣服裤子脱了下来,露出了其的阴茎,其对姚某某说她今天要是不让其干,其就把她的孩子杀了,其都知道他们在哪上学。其说完这话其便上前强行脱她的衣服,把她压在卧室里的床上,她一直在反抗不让其脱,但其的力气比她大,就把她身上穿着的所有衣服、裤子都脱了下来,然后其双手抓着其她两只胳膊的手腕部位,把她双手摁在床上,其的上半身压在她的身体上让她在床上不能动弹,随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2012年其和宫某森认识,因为其与他之前在一个单位工作,是同事关系,平时关系都不错。2013年3月份其跟宫某森说其可以帮他儿子买经济适用房,接着其以帮他儿子买经济适用房为由,多次从宫某森那里骗钱,具体金额大约在50万元左右,其中包括“经济适用房的定金房款”、“打理关系送礼的钱”等,每笔在2000到1万元不等。其每次从他那儿拿钱,宫某森都记账,而且大部分是以现金的方式给其的,其中有3、4笔是他门父子两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名下,具体金额以宫某森记录的金额为准。因为其当时有打牌赌博的恶习以及购买彩票的习惯,花销很大,也欠彩票店老板和其他朋友很多钱,于是其才以帮他儿子宫某港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理由骗取他的钱财,在这期间,其还说可以给他儿子宫某港安排到港务局工作,后来以此为理由,骗取他们父子两人共计1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其记得他们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其提供的一个名叫“窦某”的银行卡名下。其写了欠条,具体内容记不清楚了。其没有这个能力给他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也没有能力将他人介绍到青岛港务局工作。
其一共骗他们父子二人大约在60万人民币,其每次骗钱,宫某森都会记录,具体金额以记录为准。期间有7笔转账其记得很清楚,分别是2017年3月16日、5月3日、6月17日上述这三天,其以其父亲在医院住院,手头没有现金为理由骗取他们父子6万元人民币,这笔钱他们转给了一个其提供的叫常某的银行账户里;2017年12月11日其以同样的理由骗取他们父子5万元,他们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其提供的一个名叫刁某的银行账户里;2018年6月1日其以港务局工作安排好了为由,骗取他们父子10万元,他们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其提供的一个叫窦某的银行账户里;同年9月13日其以其妹妹在外地出差,家中出事急用钱为理由,骗取他们父子2万元,他们两人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其提供的一个叫侯某的银行账户里;同年11月11日其以办理经济适用房统一购买家电及打扫卫生为由,骗取他们父子13780元,他们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其提供的一个名叫张某镇的银行账户里。
其认识常某、刁某、窦某、侯某、张某镇,常某是一家饭馆老板,其欠他钱,刁某、窦某、侯某、张某镇都是开彩票站的负责人,其经常去他们店里购买彩票,欠了购买彩票的钱。所以其提供给宫某森父子他们的银行账户,是为了把骗来的钱还给他们。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被告人张均胜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实施诈骗的地点,以及强迫姚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地点。
(2)被害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张均胜多次以帮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打点关系和交房子首付为由骗取其钱财。
(3)被害人宫某港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
(4)被害人宫某森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
(5)证人于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
(6)证人常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
(7)证人张某镇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
(8)证人侯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
(9)证人刁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
(10)证人窦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被告人张均胜。
6.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的硬盒中华卷烟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强奸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张均胜诈骗宫某森、宫某港父子钱款的数额,被害人方的陈述与张均胜的供述及相关书证不一致,相关转账记录只能反映部分款项数额,因此只能就低于认定为人民币55万元。
关于被告人张均胜所提其收取姚某某、宫某森父子的钱款均系借款不是诈骗的辩解意见,经查,张均胜虚构退休警察身份,谎称为姚某某、宫某森父子办理房屋、工作等相关事宜,实际该并不具备退休警察身份,亦没有给被害人办理房屋、工作等相关事宜,而是将所得钱款购买彩票、挥霍,其本人没有固定收入,根本无偿还能力,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关于张均胜所提姚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意见,经查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不符。关于张均胜所提因其没戴眼镜,未看清楚就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的辩解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对被告人供述应确认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张均胜以上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张均胜所提收取宫某森父子款项数额应为55万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关于强奸罪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均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至于言词证据的部分细节存在不一致之处,更表明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该证据真实可信。关于辩护人所提张均胜亲属提供说明能证实案发当日张均胜不具备作案时间、空间条件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关于辩护人所提张均胜在借款当时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按对方要求出具了欠条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均胜收取被害人款项时,其就不具有相应身份也并未为被害人办理请托事项,而是将所得款项挥霍,其本人也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其所谓的“借款”完全出于诈骗目的。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均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34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均胜退赔被害人姚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9800元。
三、责令被告人张均胜退赔被害人宫某森、宫某港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人民陪审员 王祯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