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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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律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暂住地本市崂山区张家下庄村出租屋,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镇北匡家茔村。2005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31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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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444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律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15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崂山区玉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龙路红地毯饭店西侧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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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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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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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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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律某某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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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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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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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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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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