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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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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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4月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李沧区南流东向西行驶至重庆中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重庆中路北向南行驶的张怀香驾驶的鲁BD537L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事故科民警赶至现场处理并发现李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李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该案于2018年5月8日刑事立案,同年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李某拒不配合到案,2019年8月9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并于同日将其抓获。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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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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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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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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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的事实 |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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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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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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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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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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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强 ? 二0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理 刘松建 书 记 员 郭 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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