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059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05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与富春江路路口东侧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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