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古营崖村民委员会、代修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1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547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5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古营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古营崖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代卫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修明,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臣,平度天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古营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营崖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代修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营崖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代修明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代修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代修明2010年5月17日打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村委、村代表测量核实道面厚度未达到15厘米(合同规定,砼厚度不得低于15厘米),施工面积和合同有出入,但是在一审中要求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相关部门到现场取证,但一审法院以时间久远问题不予支持,混凝土强度不够,可以不支持,但实物厚度仍在,为什么不予支持?二、对欠条外加项目,与合同不符一事,古营崖村委会对于一审法院以未明确约定为由不予支持不解。合同第四项约定:“待上级拨款全部到位并在工程完工一年后(2011年5月17日)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予以全额结清。”涉案合同签订于2010年5月17日,而未到质量保证期限打了此欠条。2010年11月17日当时的村主任代海军签字,而且欠条加盖村委会公章是否程序合法,是否合理,而且无质量验收报告文书等,签名人崔洪岐、代长海并不知情。三、本届村委到经管站查阅本案工程账目,2010年5月27日5万元,五化公策划那个支款一张,崔洪岐、代海军签字。2010年12月17日5000元五化工程支款一张,签名代海军。2012年2月27日50000元五化公策划那个支款收据一张,代鲁(2011-2017年村主任,现任支部书记)签字,代修明签字。财政所直走五化工程款54956元,无单据,经管站未下账。一审中第二次出庭代海军出具收据五化工程款3万元整。2010年11月30日代修明签字。镇经管站再无任何原始单据,代修明哪来取证支付欠款一事?代修明称经管站有账,请问账在哪里?只凭一张欠条判决此事是否合理合法?四、本村委集体经济多年来贫困薄弱,无经济来源,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利息,可能导致整个村集体无法运转。五、本届村委上任交接账时,经管站镇党委代表人员及上两节村委有关干部在现场交接账目时表示无欠款、无合同、无债务、无账单,工程已经完成这么长时间,上两届村委为什么不予在经管站下账?根据村委经济管理有关规定,没有在经管站下账的有关账目、债务、合同、欠条等视为无效。而现在一审法院判决已下限期执行,经管站下不了账,请问如何还债?如何下账?
代修明答辩称,古营崖村委会上诉理由中提出关于施工质量问题,但古营崖村委会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外加工程问题在欠条中已经明确注明外加工程款数,村委经济薄弱、是否交接账目问题,是古营崖村委会的内部问题。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古营崖村委会的上诉请求。
代修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古营崖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156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古营崖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5月17日,代修明与古营崖村委会签订《街道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内容。此项工程涉及村内5条主要街道全部路面硬化,街道路面宽窄由村委现场界定,硬化路面一般4-5米。二、工期。乙方代修明必须自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至6月18日,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街道路面硬化的施工任务。三、付款方式。路面工程施工按中标额每平方米42元,实际面积以工程完成后的实际丈量为准。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乙方代修明必须按甲方古营崖村委会的要求施工,路面标号为250#,工程包括路面下挖20厘米、找平、顺水、压实、整平,经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砼厚度不得低于15厘米,收缝每8米隔断,及时进行路面保养……。乙方代修明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古营崖村委会可要求乙方代修明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由乙方代修明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代修明负责,工期不得顺延。……六、乙方代修明责任。1、乙方代修明对街道路面硬化工程全部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所需水、电机械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代修明全额承担。……
2010年11月17日,古营崖村委会向代修明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古营崖村委因硬化路面欠到代修明工程款合5775.75㎡x42元,计款242581.5元。外加拉土、运土,共计150车x150元计22500元、挖沟清垃圾款5500元,共计270581.5元。经当庭核对古营崖村委会共计付款184956.5元,其中包括古营崖村委会原会计代海军以村委款项支付代修明30000元,该款项系代修明向代海军出具的欠条,欠条在代海军处。古营崖村委会尚欠代修明85625元。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古营崖村委会称代修明施工的工程没有验收报告存在有质量问题。古营崖村委会当庭未提交证据。代修明为古营崖村委会施工的5条街道,没有验收报告,但已实际使用,该工程从古营崖村委会出具欠条之日2010年11月17日至今已超过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古营崖村委会称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证据且使用时间较长,故古营崖村委会的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古营崖村委会称古营崖村委会向代修明出具的欠条中“外加拉土、运土,共计150车x150元计22500元、挖沟清垃圾款55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每平方米42元应当包括全部工程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古营崖村委会与代修明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对街道路面硬化工程全部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所需水、电机械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代修明全额承担。”但是并未明确约定在路基找平中所使用的土方费用的承担及完工后垃圾清运费用的承担,且古营崖村委会给代修明出具的欠条中列明该两项的费用,应当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和补充。故古营崖村委会的该抗辩,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古营崖村委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古营崖村委会在代修明完工后对已经施工完毕的道路予以使用,对代修明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因此应当向代修明支付剩余款项。古营崖村委会在一审庭审中关于代修明施工的工程款存在质量问题,及古营崖村委会出具的欠条中包含的拉土、运土22500元及挖沟清垃圾的款项5500元不合理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古营崖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代修明街道路面硬化工程款85625元。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代修明与古营崖村委会于2010年5月17日签订《街道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协议书》后,代修明按照协议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古营崖村委会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代修明工程款。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古营崖村委会在代修明完工后对已经施工完毕的道路予以使用,对代修明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向代修明出具了欠条,因此,代修明向古营崖村委会主张涉案剩余工程款,有事实根据,应予支持。关于古营崖村委会上诉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古营崖村委会出具的欠条中合法性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涉案工程于2010年完工后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承包人代修明只对工程主体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在合同期限内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古营崖村委会自负,故古营崖村委会以代修明施工不符合约定为由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虽古营崖村委会对代修明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古营崖村委会其他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古营崖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古营崖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仁青
书记员  栾才玉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