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10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辛晓娟,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市。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重婚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青铁检一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晓娟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重婚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晓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辛晓娟违反国家规定,先后17次使用身份信息为李某的虚假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
二、重婚罪
1995年2月20日,被告人辛晓娟与刘某在黑龙江省肇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在该段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辛晓娟隐瞒婚姻状况,于2013年6月6日使用身份信息为李某的虚假身份证件与戴某在安徽省潜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被告人辛晓娟于2019年2月26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乘车时被当场查获,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晓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刘某、戴某的陈述、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虚假居民身份证、乘车记录、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信息、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辛晓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晓娟多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辛晓娟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辛晓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晓娟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辛晓娟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晓娟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盛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子仪
书记员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