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1125号
原告:智庆雷,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陈业云,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智庆雷与被告陈业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庆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业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庆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和材料费18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欠我人工费加材料费共计18000元整,迟迟不归还。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陈业云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短信截图一份、电话录音一份、交费记录一份,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装修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18000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和录音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8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智庆雷劳务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陈业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