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1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205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2053号
原告:杜某,男,192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主任。
原告杜某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某继承被继承人杜子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村108号房屋;2.判令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协助杜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杜某之父母杜宗元、杜杨氏婚后生育五子分别为杜子发、杜子山、杜子和、杜某、杜子现,杜宗元、杜杨氏、杜子发、杜子和、杜子山、杜子现已先后去世。杜子现去世后留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房屋一处,因杜子现一直未婚,且其父母与大哥、二哥、三哥均早于其死亡,故杜某是杜子现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杜某在办理涉案房屋继承过程中,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以其为杜子现提供过粮食救助为由要求杜某进行补偿并拒绝配合杜某办理涉案房屋的继承。
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杜某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杜子现实际未享受“五保”待遇,对杜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杜宗元、杜杨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五子即杜子发、杜子山、杜子和、杜某、杜子现,杜宗元于1927年死亡,杜杨氏于1935年死亡,杜子发于1943年死亡,杜子山于2006年死亡,杜子和于1949年死亡,杜子现于2017年7月25日死亡。杜子现死亡时遗留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108号房屋一处,杜子现无配偶、子女,杜子现死亡时唯一继承人为杜某。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曾称杜子现生前为“五保户”,与杜子现就涉案房屋的继承、过户事宜发生争议,后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核实,其未与杜子现签订“五保”协议,杜子现亦未享受“五保”待遇。杜某、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事实无争议。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杜子现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杜某为杜子现遗产的唯一继承人,且无他人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杜某有权继承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为农村房屋,杜某主张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实际是关于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一致自行通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对杜某继承被继承人杜子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村108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杜某要求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杜子现遗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村108号房屋由杜某继承;
二、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五龙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德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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